發生了什麼事:
98年10月間,小英分別匯了三次錢給富邦銀行,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4,000,000元及6,041,477元,這些錢分別用來償還小英的父親老英,於民國81年間,向富邦銀行的房屋抵押貸款13,000,000元。國稅局認為,小英沒有任何代價(無償)就負擔了父親本來應該用自已資金還的債務,在稅法上,應該把這種行為當成是贈與,要課徵贈與稅,所以核定贈與總額13,041,477元,贈與淨額10,841,477元,應納稅額1,084,147元論之情事(依98年1月21日總統令公布贈與日期自98年1月23日起免稅額為220萬元,贈與日在98年1月23日(含)以後贈與稅,適用單一稅率10%,所以贈以總額13,041,477減除免稅額2,200,000後為10,841,477,再乘以10%為1,084,1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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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漏報「同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及未分配盈餘,無「一行為不二罰」之適用(轉載)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分別漏報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及未分配盈餘,因屬不同的申報行為,應分別處罰,按行政法所謂「一事」或「行為」,係以一項法律之一個管制目的為認定基礎,是兩者可責性之規範標的及管制目的均不相同,尚無一行為不二罰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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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稅報導/台商隱藏利潤手法…恐曝光。

2016-05-25 04:08 經濟日報 記者蘇珮儀/專題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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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首屈一指的財經法學翹楚、GATT開路先鋒及首位WTO常任代表暨大使,前財政部長顏慶章教授日前在2016年4月之會研月刊及2016台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紀實的序文大作轉載於此,文章揭櫫租稅法律主義鏗鏘有力,讀來如飲美酒,意味深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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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網路進行銷售貨物或勞務,有應辦營業登記者,千萬記得依規定申請辦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查獲轄內納稅人以個人名義透過奇摩等網站銷售商品,金額高達仟萬元,卻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已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之規定,不僅銷售額部分遭到補徵稅款,且依同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等規定擇一從重處罰外,另其未依規定取具進項憑證部分,亦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之規定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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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甲君未辦理營業登記,於99年間以分期付款方式向建設公司陸續買進5戶預售屋(含10個停車位),買入後3至5日即出售4戶,另1戶於101年間出售,賣出權利價格計7,000萬餘元,因甲君未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除補徵營業稅300萬餘元外,並處1倍罰鍰300萬餘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該局以甲君未付建設公司後續預售屋款項約5,000萬元部分,應由建設公司開立發票與買受人,乃復查決定追減營業稅及罰鍰各200萬餘元,甲君仍不服,提起行政救濟,遞經訴願、行政訴訟一審判決及上訴審裁定駁回確定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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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用新式查核報告的時程:

根據金管會2016/2/15日新聞稿: 提醒公開發行公司即早因應審計準則公報第57號「財務報表查核報告」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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