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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首屈一指的財經法學翹楚、GATT開路先鋒及首位WTO常任代表暨大使,前財政部長顏慶章教授日前在2016年4月之會研月刊及2016台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紀實的序文大作轉載於此,文章揭櫫租稅法律主義鏗鏘有力,讀來如飲美酒,意味深長。

 

我國《憲法 》第十九條明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在揭櫫人民對國家負 有納稅義務,俾可挹注政府施政所需的財源,惟亦莊重宣示租稅法律主義的原 則,藉以確保非經由法律的規定,不得使人民負擔租稅。我國憲法上述的規定, 堪稱係全球民主法治國家的共通體制。其中具有深邃又崇高的法理意涵,值得作進一步的闡明。

按政府為維繫施政效能的需要,當然得仰仗財務來源予以挹注,從而豐碩與穩 定的賦稅收入,即構成政府財務來源的最佳渠道。賦稅課徵過程,政府以公權 力作為憑藉,無須對納稅人有個別報價。換言之,納稅人須以私人財產,在無所 報償的條件,於法定期限完盡納稅義務。如此無須經由納稅人的同意,政府得以 強制方式,達成「剝奪」或「減損 」納稅人財產權的本質。宛若政府可藉由刑罰 權的行使,亦無須徵詢受刑人的意見,得剝奪受刑人的自由權甚至生命權一般。

西方國家源自天賦人權的長久淬鍊,逐漸孕育ft人生而平等,皆受造物者賦與生 命權、自由權與財產權等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遠在八百零一年前,一二一五年
的英國大憲章(Megna Carta)第三十九條即昭告:「非經由法官的法律審判,或 根據法律的執行,任何自由人民不應被拘留或監禁,或被剝奪財產、放逐或殺 害。」如此所奠立基本人權的法律保障,堪稱蔚起西方國家波瀾壯闊的文明演進。

誠如賽珍珠(Pearl S. Buck)所言:「你如想了解今天,則必須探索昨日。」(If you want to understand today, you have to search yesterday.)當今的英國歷史 學者Niall Ferguson,於二○一一年大作「文明:西方與其他 」(Civilization: The West and the Rest)指出:一四一一年時期,明朝的中國在起造紫禁城,鄂圖曼國圍打著君士坦丁堡。相對地,包括英格蘭與所有的歐洲,都被黑死病、低劣 的公共衛生及永無止歇的戰役所摧殘。詎料僅經過數百年的歲月,西歐竟完全 凌駕這些帝國Ferguson 以時髦的電腦術語,所謂的「殺手級應用」(killer ap- plication)來形容,有六個差異出現在西方的世界,那就是:競爭、科學、財產權、 醫療、消費及工作。

其他部分暫且略去,這位歷史學者如何在詮釋財產權?他開宗明義引述約翰洛 克(John Locke)的主張:人們均有自由依其意志處分他們的財產,而不受制於其 他人的意志;從而人們之願意成為社會集結型態的一員,就是期望他們的財產因 而受到保護。Ferguson 接著闡述,西方社會差異於其他世界的保護財產權理念, 爰能孕育依法行政至於民主的制度。這項「殺手級應用」的核心系統,數百年間竟不曾出現於其他世界。財產權保障如此攸關文明的演進,吾人豈可欠缺應 有的頓悟。換言之,適法又合宜的稅捐稽徵,係屬西方國家保障人民財產權的重 要環節之一!

吾人嚮往於西方國家因保障人民財產權,從而綻放美好文明的演進,藉此咀嚼我 國憲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精義,應可獲致如下的結論:非ft自法律的明文規定,不
得使人民負擔租稅。租稅種類不僅須ft自法律的規定,課稅對象、標的、稅率 及程序等,亦須依法律的方式而形成。從而人民的納稅義務,當然不得以命令為 之。固然租稅稽徵涉及高度的技術性與複雜度,致使法律難以顧及所有細節,須 藉由命令予以補充,俾期執行時無所窒礙。惟就上述租稅法律主義的應有邏輯, 命令與解釋均不得逾越法律的渠範。從而稅法所衍生的命令與解釋,以及稽徵 機關就個案的認事用法,自當接受適法與否的檢視。而納稅人對個案處分倘有異 議,即屬相關法院依職權應予裁判的所在。從而法院承辦法官,尋繹稅法的立法 意旨,進而審究納稅應有的構成事實,將可對稽徵機關的認事用法,作ft毋枉毋 縱的裁判。

籌謀國家競爭力的提升,不僅須藉由回顧往昔而去蕪存菁,更應展望未來而策定 目標。準此,臺灣決定加入「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堪稱係當前最為緊要的 政府施政。這項攸關提升臺灣國家競爭力的目標,亦涉及政府部門的再造工程。 綜觀TPP占全球百分之四十與三分之一貿易值的經濟整合,浩瀚又深邃自由化的 嶄新規範,已明文呈現我國加入所必備的「衣著款式 」(dress code)。茲就有關 於租稅施政說明如下。

TPP要求成員國全方位的依法行政,當然包括影響貿易或投資的賦稅行政行為與 司法裁判。亦即:TPP 成員國中央政府於公布擬採行的規範,應盡可能於公布前 提供至少六十天的評論期間,或提供利害關係人對擬採行規範,有充裕時間評論 或提供意見。政府在官方刊物或網站公布擬採行規範時,並應包括其目的及理由 的敘述。成員國政府對影響及其他成員國特定之人、貨品或服務的所有措施,應 以一致、公正與合理的方式執行,並在作成最後決定前,給與相關當事人提出事 實、陳述意見的權利與機會。對於最終的行政行為,並應設置司法、準司法或行 政法庭或程序,確保快速審查,並公正且獨立於行使行政權力的機關。當事人並 應享有權利,俾有合理機會支持或防衛其立場。

此外,TPP 亦納入成員國投資人與所在地國家的爭端解決(Investor-State Dis- pute Settlement,簡稱 ISDS)機制。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針對 TPP此項規 範的詮釋:目前全球超過三千個國際協定包含有 ISDS 機制,其中範圍及程序雖 有所差異,但均在建置中立的國際仲裁制度。主要緣由至少有三:(1)解決投資 爭端,毋須引發國與國的衝突;(2)保護海外公民的財產;(3)對潛在投資者宣 示法治原則的尊重。換言之,遲至一九六○年代始形成的 ISDS 機制,何以快速被 納入逾三千個國際協定?何以TPP 亦有 ISDS 的條款?此等現象充分表徵一項法律 真理,那就是人民財產權係屬神聖不可侵犯!準此,上述所強調適法又合宜的稅 捐稽徵,豈非是人民財產權神聖不可侵犯的必要內涵!

綜上所述,回顧往昔數百年時光的西方世界,藉由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殺手級 應用」,造就出凌駕全球其他國家的文明演進。加上展望臺灣亟盼加入TPP 必備
「衣著款式 」之一,亦涉及人民財產權神聖不可侵犯的具體落實,其中包括行政行為與司法裁判。本人基於法律人暨前財政部長的體驗,懇切期盼財政部、稽徵 機關暨各級法院,能以嚴謹的法學方法,闡明租稅法律的應有適用。至於連續五 年擔任資誠教育基金會及臺灣大學財稅法學研究中心主辦的《臺灣年度最佳稅法 判決評選活動》評審及召集人,得以分享如此美好價值的成果,本人殊感榮幸之 餘,爰樂於敬綴此文
著者: 顏慶章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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