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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或台幹長住大陸,會被當成大陸稅務居民而連台灣所得都要向大陸申報繳稅嗎

原則規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條規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大陸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的規定,凡在中國境內住所或者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外的所得,都要照該法規定繳個人所得稅。

大陸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跟台灣接近,其中像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

 什麼是在中國境內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條規定,在中國境內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即是在中國大陸有設籍的情形,一般台商不會有此情形。

 什麼情形下算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也就是說,台灣在一個年度內,指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間,有單次離境超過30天或者多次離境超過90天,例如5次離境,合計不在中國境內100天。

但這個情形下,似乎又容易達到,但事件上若只要滿足在境內居住滿1年即對境外所得全部課稅的話,境外所得不易掌握,徒增稽徵成本。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條又規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年以上未滿5年之規定

也就是基本上,就算滿足居住滿1年但未滿5年的情形下,仍係就源自中國境內支付之所得課稅,不及於境外。只要在第5年時候,離開中國境內單次超過30天或多次累計超過90天,即不會發生第6年起就源自中國境內外所得繳納所得稅的問題。

而且一旦第5年有斷開,下次就仍有5年的循環。

當然若不注意上面的規定,在第6年起,就要針對中國境內外所得全部在中國繳稅。這時候就可能產生重複課稅的問題。兩岸租稅協議有解決之原則規定。

關於此部份,我們的財政部指出,兩岸租稅協議以國際稅約範本(OECD及UN)為藍本,未改變締約雙方內部稅法規定,亦未改變雙方納稅義務人之所得稅納稅義務,而係對雙方人民及企業從事跨境經濟活動產生之所得原應繳納之稅額提供減免稅措施;又長期在大陸工作之臺籍員工常同時具有臺灣及大陸居住者身分,其於兩岸可能均需就全球所得課稅,產生複雜且嚴重之重複課稅問題該協議之「破除僵局法則」有助其認定唯一居住者身分,減輕所得稅負。如遇有兩岸稅捐機關對同一筆薪資之所得來源地認定有不同意見,可依相互協商機制,由雙方中央層級之主管機關(我方財政部及陸方國家稅務總局)研商解決,有助解決臺籍員工複雜之兩岸重複課稅問題

再者,有關跟大陸資訊交換的議題,財政部的態度為:

兩岸租稅協議之資訊交換條文,較國際稅約範本、大陸102個租稅協定訂定更嚴謹更限縮之要件及範圍,並明定「四不原則」及「禁止規定」,依據該條文,雙方稅捐機關係於納稅義務人依兩岸稅法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後,經選案查核發現逃漏稅情形,且所需課稅資訊為對方所有時,才會「個案」請求對方提供相關資訊,並非通案或以包裏式自動交換雙方所有課稅資訊以歸戶課稅。又倘大陸稅捐機關個案請求之資訊屬臺灣居住者之臺灣地區來源所得,我方並無依兩岸租稅協議提供資訊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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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ndy財稅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