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尼索公司於傳統市場銷售商品,於民國99年11月至12月間銷售貨物之銷售額10,762,231元,尼索公司申設之信用卡刷卡機為固定式刷卡機,裝機地址為尼索公司之營業登記地址,該址僅供辦公室使用,無對外銷售情事,尼索公司在傳統市場銷售商品,未能於現場開立統一發票,係於銷售時詢問顧客地址,並填寫「客戶開立發票申請表」於當晚帶回公司,以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後,次日直接交與消費者,或以平信寄給消費者。上開交易,公司亦已依規定於100年1月14日申報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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