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第 5 條之 1、第 46 條之 1 修正案於2017年 5 月 26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 ,此即為一般所稱的CRS資訊交換(註)之授權立法。修正重點列示如下:

1. 授權: 財政部與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商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相互提供其他稅務協助

2.方式: 報經行政院核准後,以外交換文方式行之 。

3.效力: 具優先國內法適用之效力並排除保密義務

4.交換內容: 執行財產、所得、營業、納稅、金融帳戶或其他稅務資訊之個案、自動及自發資訊交換

4.配套措施:

  1. 機關、機構、團體、事業或個人應配合提供相關之稅務資訊
  2. 金融帳戶資訊並應進行盡職審查或其他審查 3.拒絕配合者財政部可予處罰(修正第 46 條之 1) 

(註)OECD界定前述國際新資訊透明標準為「稅務用途(含金融帳戶資訊)自動資訊交換」,發布「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準則」,包括「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CRS)」及「主管機關協定(CAA)」,作為各國執行金融帳戶自動資訊交換之標準,以利各國遵循

 

說明:

1.此次修法係在全球反避稅的趨勢下,台灣跟上全球腳步的立法舉措,其實相較於香港及新加坡甚至中國大陸都已是慢半拍了。但面對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以一國是否採行國際新資訊透明標準,進行有效資訊交換及建置自動交換機制判斷其資訊透明程度,並將公布不合作租稅管轄區名單(即黑名單)及訂定報復或制裁措施的壓力,仍需努力趕上進度,以免將來被入不合作名單。

2. 截至105年12月31日,101個國家(地區)承諾最快自106年9月起進行交換;新加坡、香港、中國大陸承諾自107年9月起進行交換,前述國家(地區)均陸續完備執行法據

3.實施時程: 按財政部的表示,實施資訊交換除將積極推動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商訂資訊交換相關協定,並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相關機關,徵詢銀行、證券、人壽、信託等相關公會意見擬訂子法規,規劃資訊交換實務作業程序。故截至目前,相關子法規仍未公告其草案細節。

4.影響及因應:

(1)因法條規定係以以外交換文方式行之,故排除中國大陸及港澳地區之交換,主要係該等地區受特別法之規範。但並非該等地區並非不交換,而應係需與中國大陸特別協商。

(2)資訊交換係落實稅務透明的重要工具,實施是勢在必行,可以合理推測,台灣會與多數國家一致同步實施資訊交換安排。各相關子法下半年應該會陸續公告,敬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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