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甲君未辦理營業登記,於99年間以分期付款方式向建設公司陸續買進5戶預售屋(含10個停車位),買入後3至5日即出售4戶,另1戶於101年間出售,賣出權利價格計7,000萬餘元,因甲君未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除補徵營業稅300萬餘元外,並處1倍罰鍰300萬餘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該局以甲君未付建設公司後續預售屋款項約5,000萬元部分,應由建設公司開立發票與買受人,乃復查決定追減營業稅及罰鍰各200萬餘元,甲君仍不服,提起行政救濟,遞經訴願、行政訴訟一審判決及上訴審裁定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說明:營業稅係以營業人為納稅義務人,對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之行為課徵之稅捐,所稱營業人,不論其形態為公司、合夥、獨資或其他組織,凡以營利為目的,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縱係未辦理營業登記之個人,仍已為營業稅課徵的主體,所以本件依甲君出售之期間、頻率及數量,顯非屬一般個人一時性、偶發性之非繼續性經濟活動,係屬營業人,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每年國稅局均會向有關單位蒐集「購屋預約單」、「預定房地買賣協議書」(俗稱紅單)之買受人與預售屋正式簽約人不同及原始簽約人與交屋登記之所有權人不同(夫妻除外)之交易案件,所以有非屬一時偶發性買賣預售屋及紅單權利者,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切勿心存僥倖,以免遭補稅處罰。【#199】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一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陳尤芬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11

補充預售屋函令一則

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時如何開立發票釋疑

主旨: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銷售預售屋與乙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乙公司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丙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其後續房屋及土地款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案,函復如說明。說明:二、本案甲公司既同意乙公司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丙公司承受,除應留存該2公司之讓受契約以供查核外,應由乙公司依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丙公司,至於乙公司未付之後續房地款,應由甲公司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丙公司。(財政部81/09/02台財稅第81082493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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