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幹在大陸工作所取得之薪資所得,在大陸要如何繳稅,在台灣要如何繳稅,是否有重複課稅,有無扣抵規定等事項,說明如下:

大陸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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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或台幹長住大陸,會被當成大陸稅務居民而連台灣所得都要向大陸申報繳稅嗎

原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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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 房地合一上路後,由於以不動產贈與方式移轉財產,日後子女出售會被課重稅 只要在受贈房子賣出前後兩年內,再買一間房子,然後辦理自用住宅重購退稅,就可拿回已繳的房地合一稅,經過如此漂白,新買的房子未來再出售,就不用擔心有重稅問題"是真的嗎。讓我們來解析(轉載自 重稅可破解,不動產贈與增溫)

設某甲在今年7月10日將其所有之市價3000萬,贈與時,房屋 評定標準價格 800萬,土地公告土地現值200萬的房地贈與其子乙。二年後乙出售該房地,售價4000萬元。房屋 評定標準價格 900萬,土地公告土地現值仍是200萬,則上開交易的總稅負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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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 5 條之 1、第 46 條之 1 修正案於2017年 5 月 26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 ,此即為一般所稱的CRS資訊交換(註)之授權立法。修正重點列示如下:

1. 授權: 財政部與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商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相互提供其他稅務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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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四篇相關報導

蘋果避稅遇坎 在歐洲被判補繳鉅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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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消滅,股東報稅要小心,別將股利所得誤報為證券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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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小英公司於民國98年1月至99年12月間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合計新臺幣(下同)70,109,737元,暨同期間銷售貨物,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合計55,140,562元,國稅局除核定補徵營業稅2,757,028元外,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部分,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處罰鍰1,000,000元;另漏報銷售額部分,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按所漏稅額2,757,028元處0.5倍之罰鍰計1,378,514元,合計處罰鍰2,378,514元。小英公司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最終遭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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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不了假外資 奢談反避稅?
2016年06月05日 04:10 (工商時報) 譚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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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計算境外所得之已納稅額之扣抵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將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申報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者,應按國外所得額計算可扣抵限額,亦即應以國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計算國外稅額可扣抵限額,而非按國外收入計算可扣抵限額。&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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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將資金無償貸與他人之課稅規定

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如係以借入款項轉貸他人,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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